《長春市九臺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長春市九臺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保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規范審批程序,服務群眾,促進鄉村振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九臺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申請、審批、使用、流轉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并遵循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優先利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村內空閑地、舊宅基地等。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農村宅基地審批窗口,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對農村宅基地審查報批實行一站式服務,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履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設計方案初審、宅基地用地審定、農房建設監管等職責,實行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聯審聯辦。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區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單列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底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等相關手續。
區公安、財政、住建、民政、生態、交通、林業、電力、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和協調,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所有權歸屬,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鼓勵和指導村集體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加強農村村民對宅基地的自我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村民宅基地申請核實,以及宅基地用地調整、宅基地退出處置和村民宅基地違法用地的現場勸止、及時報告等相關工作。
在水利工程(江河堤防、水庫、灌區、河流等)管理范圍和保護區范圍內建房或在江河湖庫行洪區建房,需報請區水利部門審批核定。
各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和配合區宅基地管理部門開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 按照規劃嚴格控制村鎮(街)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當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停止審批新建、擴建住宅?! ?/span>
第八條 宅基地分配應遵循集體決策、成員取得、一戶一宅、面積限定、規劃管控、從嚴分配的原則,促進宅基地合理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
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繼承及依法取得除外),違法多占的宅基地應當交回集體調整使用或者及時復墾。
第九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有使用權。實施村莊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調整。
第十條 村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
第二章 宅基地申請條件 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本村農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按法律規定應享有一處宅基地但沒有宅基地的。
(二)已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戶條件,但現有宅基地無法滿足分戶需求的。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回村落戶的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以及港、澳、臺同胞,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通過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申請的農村宅基地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村莊規劃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將原有住宅出租、出售、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原有住宅征收時已按規定給予安置的。
(五)各類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
(六)擬用地塊權屬有爭議的。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宅基地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簿復印件等。
(二)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農戶申請后,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提交成員會議討論,通過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7日。
(三)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戶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四)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業農村工作的部門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級組織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自然資源管理的部門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
(六)擬用地塊涉及生態、交通、水利、電力、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應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要及時組織所轄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
(八)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并發放。
(九)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10日內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組織所轄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兩家單位共同定位放線后村民方可開工建設。
定位放線時應根據申請時確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進行,不得移位。村民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面積、設計層數、高度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
(十)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一)農戶建房完工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十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存。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擴)建原舊住宅:
(一)在農村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筑的。
(四)原舊住宅在各類保護區未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
第三章 政策規定與執法監督
第十六條 村民無償取得宅基地的法定面積按原當地宅基地用地審批標準執行,每戶不準超過330平方米。
第十七條 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舊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舊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span>
第十八條 建立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制度。要加快現有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不動產登記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通過驗收的農戶,應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首次登記。
第十九條 建立農村宅基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區農業農村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農村宅基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宅基地用地監管。
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第二十條 在農村宅基地的審核、審批過程中,每一環節的經辦人為直接責任人,部門責任人為相關責任人,責任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正確行使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嚴肅查處農村宅基地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區農業農村局宅基地監察機構在宅基地跟蹤監管、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應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城市郊區和國有農場、牧場的宅基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span>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2018年4月23日發布的《九臺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紀委辦公室,各人民團體、民主黨派。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監委,區法院,區檢察院。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5日印發
相關政策解讀: 關于《長春市九臺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編 輯 : 趙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