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長春九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局辦、各直屬單位:
《長春市九臺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長春市九臺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全面構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穩定職業外來人員等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解決我區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吉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吉政發〔2011〕18號)、《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吉政辦發〔2012〕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統稱公共租賃住房,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及擴大范圍后的公租房保障。
第三條 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層次、全覆蓋的住房保障體系。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租賃住房補貼保障做到“應保盡?!?實物配租逐步擴大保障范圍,保障范圍由城市低保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穩定職業外來人員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第四條 基本原則:
1.堅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的原則;
2.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3.堅持公開操作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機構設置及部門職責
(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管理等工作。具體工作可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九臺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協調、保障家庭資格認定、房源籌集、分配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區民政局負責我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審核、認定工作,按規定程序認定,提出審查意見。
(三)區財政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撥付和監督檢查工作;以及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及配建商住項目的出售收入等資金管理工作。
(四)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項目土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應當單獨列出,并優先安排。
(五)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出售價格的定價工作。
(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范圍內申請家庭的受理、調查核實、資格初審、檔案錄入和資料報送;負責轄區范圍內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復核、動態數據報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公安、交通、市場監管、人社、稅務、社保、金融、房屋產權、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等事項的認定工作,提供相關信息,逐步形成信息共享?!?/span>
第二章 保障范圍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優先面向城區范圍內低保住房困難家庭,逐步面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穩定職業外來人員等住房困難家庭實施保障。
第七條 在我區城區范圍內居住,以家庭為單位,并且按同一戶口簿的實際家庭人口計算,核定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家庭住房困難標準、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
(一)住房困難標準認定:
1.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土坯房不能超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并且實物配租優先安置無房家庭。
2.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暫按有房認定:
(1)已租住公有住房;
(2)有自有住房的;
(3)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遺留的私產或公產房,雖未更名但是在該房屋居住的;
(4)申請前5年內將公產或私產房出售的,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員大病治療除外(出具三甲醫院病歷等資料);
(5)正在實施房屋征收(拆遷)失去原有住房或按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已享受產權調換,或5年內享受過貨幣補償等安置補償政策的;
(6)與主申請人在同一戶籍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房屋的。
3.穩定職業的外來工作人員在我區城區內必須沒有住房或本人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收入標準認定:
1.低保家庭認定:由九臺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區低保家庭,并且連續領取低保金6個月以上。
2.低收入家庭認定:我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標準暫定為我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2倍(含)及以下。
3.中等偏下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
家庭為單身1人的暫定為不高于我區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鎮居民月平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家庭為2人或以上的人均收入暫定我區低收入標準2倍(含)及以下。
4.在我區有穩定職業的外來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原則上不受收入標準限制。主要包括:各類有穩定職業的新就業人員;有穩定職業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機關、企事業及外來工作人員等,其準入標準:
(1)在我區有穩定的工作關系,并與我區用人單位依法連續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已辦理公務員錄(聘)用手續。
(2)在我區繳納養老保險累計2年以上(含2年)。
(3)按照規定應當同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或省級勞模、殘疾軍人、烈士遺屬、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標準限制。符合申請條件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優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九條 采取租賃住房補貼保障與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障。
(一)租賃住房補貼保障。是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按月、季度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二)實物配租保障。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類主體投資,通過新建、購買、改建、租賃等方式,以優惠租金標準或出售價格向符合相應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1.房源標準:以滿足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具備廚房、衛生間等基本設施,達到使用標準,符合建筑標準規范,達到安全衛生和節能要求。單套建筑面積以40-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
2.租金及售價:參照同類型商品住房租金水平或價格水平,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發改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資金籌集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支持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提高市場資源的配置,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渠道籌措。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五)金融等部門貸款;
(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形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的購建。
第五章 房源籌集
第十三條 用于實物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來源:
(一)政府新建、收購、回購的住房;
(二)單位投資建設并按照政府租金標準出租給保障對象的住房;
(三)普通商品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騰退的公有住房;
(六)政府或企事業單位從市場上長期租賃符合標準的各類住房;
(七)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切實落實好各項優惠政策。
(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征收經營性收費;
(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三)保證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四)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政策;
(五)社會機構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六)住房保障項目建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放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個人住房貸款條件,以滿足其合理的資金要求。
第七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承租1套住房或享受1戶租賃住房補貼。具體應當由戶主按規定在現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書面申請(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按照“三審兩公示”流程審核,最終確定保障對象名單。
(一)街道辦事處(社區)受理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時,需對申請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
(二)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7日后,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上述材料的要件進行復核、匯總后分批次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并反饋給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居住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的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即可確定為住房保障對象,統一登記,實施保障的情況應當在部門網站長期向社會公開;
(六)經審查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查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由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社區)轉交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原件。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低收入證明等材料;
2.本市區戶籍的無業、個體工商戶或離退休人員由所在社區調查后出具收入證明;
3.在我區有穩定工作關系的,提供與我區用人單位依法連續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已辦理公務員錄(聘)用手續,及社保繳存證明。
4.依據有關規定不受收入限制及優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關證明。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
1.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結婚證、離婚證;
2.已婚家庭成員的配偶,與主申請人不在同一戶籍的必須一同申請,并提供住房、收入等信息資料;
3.離婚人員,需離婚滿2年(含2年)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狀況證明:
1.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住房情況;
2.租賃住房合同。
(五)其他需要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以上提供的各類材料、證件,申請人應當提供原件核對,并提交經本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申請人需承諾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 原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每年經審核仍符合原準入標準的可以繼續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經審核不符合原準入標準的,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書面告知。承租家庭可按照規定退出廉租住房或申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繼續承租原住房,承租家庭應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之日30日內,向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續租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取得相應資格后,與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規定時間申請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視為放棄繼續承租原住房,轉入退出機制處理?!?/span>
第十八條 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的管理,按照原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購買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個人產權部分交納的資金、配建商業服務設施的出租、出售收入等,在完稅后統一上繳區財政(享受免稅政策的除外),??顚S?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費及維修費使用。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建的商業服務設施租金,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對實施保障的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應當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收回或回購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的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1.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2.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3.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4.出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或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5.無合理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6.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7.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8.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9.違反合同約定的;
10.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訴,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訴后30日內做出復查決定。
第二十三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當事人在收到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回住房;對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對過渡期仍不騰退的,應責令其15日內退出保障性住房。
當事人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5年后,可以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出售,企事業單位和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10年內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屬性,10年后產權人可以對外出售。出售價格由區發改部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出售時,所涉及的政府補助資金、土地出讓金、已減免的稅費等按政策規定執行,實行行政劃撥的土地,在補交、減免土地出讓金時補繳契稅。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建立的公共租賃住房檔案應當在建成或變更后及時到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備案。公共租賃住房檔案中應當詳細記載規劃、計劃、房源、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和違法違約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應當定期組織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家庭成員收入和住房變化情況、履行合同約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按照相關規定政策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涉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相應的住房保障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與《吉林省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上級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紀委辦公室,各人民團體、民主黨派。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監委,區法院,區檢察院。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發
相關政策解讀: 《長春市九臺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編 輯 : 趙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