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長春九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局辦、各直屬單位:
《長春市九臺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長春市九臺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吉政函〔2020〕86號)文件精神,參照《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春市統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長府發〔2011〕22號)、《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統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實施細則的通知》(長府辦發〔2012〕 44號)等文件規定,全面貫徹落實區片綜合地價政策,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自2020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將轄區符合政策規定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在此基礎上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第三條 九臺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被征地農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被征地農民參保申報、材料報送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辦理參保業務所需材料的收集、復核與上報,有關材料的發放及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和待遇領取資格的認證等工作。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應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社會保險部門提供的養老金支出計劃將地方補貼資金足額轉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土地收益歸屬將政府繳費補貼轉入社會保險部門指定的基金收入專戶。
人社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規劃、政策調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辦理轄區范圍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土地征收部門負責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四條 2020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轄區內發生征地(征地時間以最后一次發布擬征地公告時間為準)的被征地農民且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的,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方能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下列人員不在參保范圍: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
(二)發生征地時,戶籍已遷出本區的被征地農民。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繳費補貼構成。政府繳費補貼是指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登記時,由財政部門按照土地收益歸屬給予繳費補貼,每人每年1000元,繳費補貼15年,一次性撥付到位。政府繳費補貼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條 社會保險部門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政府繳費補貼及利息構成。社會保險部門于政府繳費補貼到賬后,如實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與計息方法執行。
發生征地時,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建立個人賬戶后,參照第八條執行。
發生征地后,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出現死亡的,應終止本保險關系。本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包含政府繳費補貼,均不能繼承。政府繳費補貼余額用于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發生征地后,已參保人員戶籍遷外地的,參照第八條執行。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一)領取待遇條件:政府繳費補貼足額撥付后,年滿60周歲并已達到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在取得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后,自滿足待遇領取條件下月起,按月領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終身。
(二)待遇標準: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地方補貼60元/月;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政府繳費補貼及利息)除以139。
(三)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有關待遇調整的統一政策和資金渠道,適時調整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原則上不進行待遇調整,如國家、省、市出臺待遇調整政策,按文件要求調整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后,參保人員身份發生變化的,應封存本保險關系,并按參加的相應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本辦法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的銜接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部門在基金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統一開設基金收入戶和基金支出戶,財務數據統一管理維護。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毒排_市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九府發〔2008〕4號)文件自行廢止,已按照原文件參保繳費的繼續執行。若上級部門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長春市九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春市九臺區自然資源局、長春市九臺區財政局、長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九臺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抄送: 區委各部門,區紀委辦公室,各人民團體、民主黨派。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監委,區法院,區檢察院。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日印發
相關政策解讀: 關于《長春市九臺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解讀
編 輯 : 趙巖婷